电话:181 1636 08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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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已经列入《公告》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;
(二)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《公告》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;
(三)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,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。
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拟列入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》的车型,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(式样见附件1);
(二)《公告》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;
(三)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。